为使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力全市脱贫攻坚,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546元、定襄县488元、原平市511元、五台县478元、代县478元、繁峙县478元、河曲县478元、保德县478元、宁武县473元、静乐县473元、偏关县473元、神池县473元、五寨县473元、岢岚县473元。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4538元、定襄县4538元、原平市4538元、五台县4418元、代县4418元、繁峙县4418元、河曲县4418元、保德县4418元、宁武县4358元、静乐县4358元、偏关县4358元、神池县4358元、五寨县4358元、岢岚县4358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集中供养对象7319元,分散供养对象5749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单位:元/人.月)
分散供养对象全自理100元、半自理200元、全护理300元。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